吳某的非法拘禁與合同詐騙案(doc 5頁)
吳某的非法拘禁與合同詐騙案(doc 5頁)內容簡介
吳某的非法拘禁與合同詐騙案內容簡介: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宏偉、王麗峰、劉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的證件,騙取租賃公司兩輛轎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吳宏偉為索取高利貸,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借款人,並限製其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鵬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合同詐騙中,三被告人參與程度和作用雖有不同,但尚未達到劃分主從犯的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吳宏偉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王麗峰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三、被告人劉鵬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四、罰金十二萬元,予以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宏偉上訴提出:其未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王麗峰,王麗峰係自願留在浴場,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其沒有將車子賣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3、其具有自首、悔過情節,原判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王麗峰上訴提出:其是在同案犯拘禁逼迫之下進行犯罪,屬被脅迫犯罪,原判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劉鵬上訴提出:其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應屬從犯,且具有投案自首情節,請求二審對其減輕處罰。劉鵬的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了原判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法庭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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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宏偉、王麗峰、劉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的證件,騙取租賃公司兩輛轎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吳宏偉為索取高利貸,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借款人,並限製其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鵬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合同詐騙中,三被告人參與程度和作用雖有不同,但尚未達到劃分主從犯的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吳宏偉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王麗峰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三、被告人劉鵬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四、罰金十二萬元,予以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宏偉上訴提出:其未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王麗峰,王麗峰係自願留在浴場,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其沒有將車子賣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3、其具有自首、悔過情節,原判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王麗峰上訴提出:其是在同案犯拘禁逼迫之下進行犯罪,屬被脅迫犯罪,原判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劉鵬上訴提出:其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應屬從犯,且具有投案自首情節,請求二審對其減輕處罰。劉鵬的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了原判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法庭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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