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許可使用費收益轉讓合同糾紛案(doc 8頁)
軟件許可使用費收益轉讓合同糾紛案(doc 8頁)內容簡介
軟件許可使用費收益轉讓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證據分析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三份證據,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該證據證明了林義明與研究所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合同主體的產生與消滅、三被告與研究所之間的關係及清算義務,對原告提供證據予以采納。被告王吉英提供的證據為複印件,無法辯認真偽,且未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原告對此證據持有異議,該證據不能證明其股權已經轉讓給第三人的事實,原告的異議理由成立,對此證據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研究所是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設立的股份製企業法人,是原、被告雙方訴爭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主體,根據最密切聯係原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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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證據分析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三份證據,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該證據證明了林義明與研究所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合同主體的產生與消滅、三被告與研究所之間的關係及清算義務,對原告提供證據予以采納。被告王吉英提供的證據為複印件,無法辯認真偽,且未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原告對此證據持有異議,該證據不能證明其股權已經轉讓給第三人的事實,原告的異議理由成立,對此證據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研究所是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設立的股份製企業法人,是原、被告雙方訴爭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主體,根據最密切聯係原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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