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案(doc 11頁)
注冊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案(doc 11頁)內容簡介
注冊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案內容簡介:
為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陳國品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構成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提請對其依法懲處。被告人陳國品及其辯護人當庭出示了向被害人張德清借款付息清單,提出如下辯解辯護意見:第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或沒有被害人陳述與報案,或隻提供蚌埠東方會計事務所的審核報告附件證明,證據不足;轉為本金的利息及已支付的利息數額應分別從指控的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和未追回數額中扣除;第二、被告人陳國品向學生及家長收取建校費和借款、向教職工收取保證金和借款、向校內食堂、商店、浴池承包人收取保證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借款行為也不構成犯罪;第三、被告人陳國品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集資和與他人簽訂合同過程中也沒有采取欺騙方法,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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