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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法律保護製度(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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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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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 公司債, 債權人, 法律保護, 製度
言論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法律保護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言論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法律保護製度內容摘要:
關於股東和債券持有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與傳統公司理論相比,現代公司理論有許多不同的觀點。例如,Kripke先生稱,一般的股東認為自己並不是公司所有者的一小部分(a partial owner of the corporation),而僅僅是無須承擔忠誠義務的並且可以自由地進出公司的投資者,隻是與債券持有人有不同特點的投資合同的持有人(a holder of an investmentcontract), Easterbrook先生和Fischel先生認為,股東與公司的債券持有人、公司的普通的債權人以及公司的雇員一樣不再是公司的所有者。 Fischel先生認為,股東和債券持有人向私人公司提供其所需的資本,以從公司的資產中換取他們所期望的、來源於資金流動所產生的利潤回報率。 Baysinger先生和Butler先生認為,盡管在傳統上將股東視作公司的所有者,但是現代企業契約理論表明,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的觀點沒有任何意義(meaningless)。最為恰當的觀點是,股東向公司提供了一種形式的資本,是風險的承擔者(risk bearers)。 Wolfson先生認為,股東不是所有者,他們是風險承擔者。股東與債券持有人相象,隻是他們更為樂觀一些(similar to bondholders except that they are more optimistic)。 Manning先生認為,作為一個經濟學的問題,購買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與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從事的是同一種活動,且為同一種基本的目標所驅動,兩者都期望他們的投資能在有所回報的基礎上回收。 Brudney先生和Chirelstein先生認為,應該將企業看作是一個潛在的贏利渠道(a potential stream of earnings),並且有著在未來清算時資產被分配的可能性,而證券投資合同可以被視為載明了投資者有權分享贏利渠道、清算分配,以及對公司行為施加影響的權利,以保護和增強這種權利的價值。 因此,還有的西方學者認為,在現代證券市場,債務證券為了與權益證券同樣的目的進行交易,並且被賦予了同樣多的可以隨意投機的機會(debt securities of many issuers are traded for the same purposes as equity securities ,and present the same opportunities for speculative buse)。
債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已不再是有著明顯區別的兩組投資者。投資者可以在債券與股票之間不斷地轉換。因此,如果利率上漲而股票價格下跌,投資者就將出售股票而購買債券;如果利率下跌而股票價格上漲,投資者則出售債券而購買股票。今天的股票持有人可能就是明天的債券持有人,反之亦然(Today’s stockholder may be tomorrow’s bondholder and vice ver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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