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問題的批複(doc 1頁)
關於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問題的批複(doc 1頁)內容簡介
關於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問題的批複內容摘要: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發訴字[1999]76號《關於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職守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製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製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複
最高人民檢察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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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發訴字[1999]76號《關於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職守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製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製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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