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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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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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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商品房購銷, 購銷合同, 合同糾紛案, 民事判決書
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doc 8頁)內容簡介
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內容摘要:
  原告崔瑾,男,朝鮮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沈陽市東陵區渾河站鄉前榆樹台村74號。
  委托代理人郭大華,係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虹森,男,朝鮮族,1973年2月27日生,係沈陽木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住沈陽市和平區文化路13-4號433。
  被告沈陽富通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哈爾濱路16-1號。
  法定代表人董誌良,係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承彥,男,漢族,1944年2月3日生,係該公司法律顧問,住沈陽市皇姑區三江街6號163。
  被告遼寧軍安房地產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十一緯路88號。
  法定代表人張鶴千,係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修福,男,漢族,1954年8月19日生,係該單位副經理,住沈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甲20號。
  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女,漢族,1953年11月4日生,係該單位經理,住沈陽市和平區保安寺街14號。
  原告崔瑾與被告沈陽富通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遼寧軍安房地產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04年3月24日受理後,由臧寧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邱振華、嚴冬雲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6月9日、7月22日、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瑾委托代理人郭大華、崔虹森,被告沈陽富通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承彥;被告遼寧軍安房地產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韓修福、王秀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瑾訴稱: 2002年9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承諾及時交付房屋,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2、請求被告返還總房款529143元;3、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違約金76247.4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崔瑾提交的證據:1、商品房買賣合同;2、首付款收據,證明原告已支付被告款額;3、農行分期付款預定扣收明細,證明原告貸款數額、還款數額、利息;4、交易費用單據,證明原告交付保險費3848元、見證費600元、契稅9800元、委托費150元;5、房屋租賃合同,證明被告未交付房屋導致原告租房發生費用25500元;6、函件,證明原告於2004年2月3日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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