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果業分公司與淩珠梅租賃合同糾紛案(doc 8頁)
某果業分公司與淩珠梅租賃合同糾紛案(doc 8頁)內容簡介
某果業分公司與淩珠梅租賃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關於被上訴人淩珠梅租賃的果樹是否為上訴人與陳春秀租賃合同中的果樹的問題。一審時上訴人已在庭審中陳述了果樹是出租給陳春秀,由陳春秀委托被上訴人辦理手續和進行管理。上訴人在二審中也陳述了被上訴人沒有單獨與上訴人簽訂合同,實際承租人是被上訴人,對陳春秀是否租賃上訴人的果樹也不清楚。本院認為,在上訴人不能舉證還存在有另外一處陳春秀租賃的果樹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已對用陳春秀名義承租上訴人的果樹作出了合理的解釋。綜合雙方的證據材料和庭審陳述分析,本院認定,被上訴人所承租的果樹是以陳春秀名義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果樹。
關於被上訴人淩珠梅出具欠條在先還是雙方簽訂合同在先的問題。被上訴人淩珠梅出具的欠條上落款時間是某年4月28日,而被上訴人主張該落款時間為筆誤,實際時間為某年2月28日。從時間段來分析,如果雙方簽訂合同在先,出具欠條在後。則根據2003年4月12日合同約定的租金22625元和被上訴人在某年3月3日已支付10000元租金的情況,被上訴人在某年4月28日出具欠條的數額則不應該為27000元,而且先付利息再出具欠條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習慣。因此,被上訴人關於出具欠條預先取得果樹租賃權後再支付部分租金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陳述更符合常理。綜上所述,本院認定被上訴人出具欠條在先,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在後。
關於上訴人贛南果業尋烏分公司交付被上訴人淩珠梅租賃果樹實際數量的問題。被上訴人出具欠條時上訴人並沒有將果樹交付被上訴人租賃,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陳述果樹出租給陳春秀的時間是在某年4月12日的前後幾天,對是否按租賃合同交付果樹的情況也不清楚。在一審中石金亮的證人證言反映了其作為上訴人的經辦人是按當時清點的果樹為準來簽訂與陳春秀的租賃合同。綜上所述,本院認定,上訴人交付給被上訴人租賃的果樹應以租賃合同約定的株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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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上訴人淩珠梅租賃的果樹是否為上訴人與陳春秀租賃合同中的果樹的問題。一審時上訴人已在庭審中陳述了果樹是出租給陳春秀,由陳春秀委托被上訴人辦理手續和進行管理。上訴人在二審中也陳述了被上訴人沒有單獨與上訴人簽訂合同,實際承租人是被上訴人,對陳春秀是否租賃上訴人的果樹也不清楚。本院認為,在上訴人不能舉證還存在有另外一處陳春秀租賃的果樹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已對用陳春秀名義承租上訴人的果樹作出了合理的解釋。綜合雙方的證據材料和庭審陳述分析,本院認定,被上訴人所承租的果樹是以陳春秀名義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果樹。
關於被上訴人淩珠梅出具欠條在先還是雙方簽訂合同在先的問題。被上訴人淩珠梅出具的欠條上落款時間是某年4月28日,而被上訴人主張該落款時間為筆誤,實際時間為某年2月28日。從時間段來分析,如果雙方簽訂合同在先,出具欠條在後。則根據2003年4月12日合同約定的租金22625元和被上訴人在某年3月3日已支付10000元租金的情況,被上訴人在某年4月28日出具欠條的數額則不應該為27000元,而且先付利息再出具欠條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習慣。因此,被上訴人關於出具欠條預先取得果樹租賃權後再支付部分租金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陳述更符合常理。綜上所述,本院認定被上訴人出具欠條在先,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在後。
關於上訴人贛南果業尋烏分公司交付被上訴人淩珠梅租賃果樹實際數量的問題。被上訴人出具欠條時上訴人並沒有將果樹交付被上訴人租賃,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陳述果樹出租給陳春秀的時間是在某年4月12日的前後幾天,對是否按租賃合同交付果樹的情況也不清楚。在一審中石金亮的證人證言反映了其作為上訴人的經辦人是按當時清點的果樹為準來簽訂與陳春秀的租賃合同。綜上所述,本院認定,上訴人交付給被上訴人租賃的果樹應以租賃合同約定的株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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