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doc 7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
第三章 檢測機構的申請和技術審核
第四章 檢測機構的管理
第五章 獎 懲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保證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有效實施,規範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檢測工作,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對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環保總局負責受理、審查、發布通過技術審核的檢測機構名錄。
第四條 環保總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求,對檢測機構進行合理布局和總量控製;根據國家政策法規的調整和新實施的標準,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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