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doc 13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doc 13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製與審批
第三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製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建設具有民族地區特色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規劃區包括市區,郊區,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區、風景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
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建製鎮的城市規劃範圍,由旗、縣和建製鎮人民政府在編製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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