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消防法》分析(doc 7頁)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消防法》分析(doc 7頁)內容簡介
一、直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衝突
二、《消防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能同時適用
三、法律適用規則表明,在消防管理中不能直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在消防管理中適用行政拘留的法律途徑
一、直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衝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9條規定:“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適用該條規定對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負責人處以拘留處罰,是有些地方主要適用的法律依據。此外,該法第38條有關違反安全規定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規定,也是似乎可以適用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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