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破產管理人(doc 16頁)
《破產法》破產管理人(doc 16頁)內容簡介
一、 破產管理人的概念及起源
二、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三、破產管理人的選任
四、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五、破產管理人的義務、報酬和責任承擔
六、建立臨時破產接管人製度
一、 破產管理人的概念及起源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後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麵接管破產企業並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
在我國的破產立法中,沒有規定破產管理人的概念,而是使用破產清算組的概念,其職能與破產管理人相當,但概念還存在有一定差異。清算組強調清算的活動,與其它情況下的企業清算活動難以區別,而破產管理人則強調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職能,與其在破產程度中的實際作用更為相符。所以,使用破產管理人概念,更為準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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