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doc 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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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doc 70頁)內容簡介
中級經濟法內容簡介:
第一章
1、非物質財務,也可稱為精神財富或精神產品,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產品。道德產品是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價值,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它們是公司法人榮譽權的客體。
2、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複議和訴訟。
3、《仲裁法》的適用範圍:A、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務糾紛,但與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B、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財產權益糾紛。但由強製性法律規範調整伯法律關係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能仲裁。
4、仲裁協議的效力:A、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B、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製,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隻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C、對於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D、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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