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doc 12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doc 12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
第四章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
第五章 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
第六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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