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doc 12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doc 12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章
第三章 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海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製定工作(以下簡稱海關立法工作)的管理,規範程序,保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海關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法按照規定程序對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訂、廢止等立法活動。
海關總署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製定、公布規章以及以公告形式發布其他規範性文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海關總署依照《規章製定程序條例》及本規定製定、公布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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